董事(含独立董事)选任方式:
本公司公司章程明订本公司董事 (含独立董事) 选举采候选人提名制度。独立董事候选人之专业资格、持股、兼职限制、提名与选任方式,悉依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等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董事 (含独立董事) 选任过程:
本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依公司章程规定决议于民国111年股东常会中改选 9 名董事为第十六届董事,其中 4 名为独立董事,并决议董事候选人提名受理期间自民国 111 年 04月 08 日至 111 年 04 月 20 日止。
本公司于民国 111 年 03 月 28 日依公司法第 192 条之1之规定公告本公司受理董事候选人提名之期间、董事应选名额、受理处所及其他必要事项。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东,得以书面向本公司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股东提名人数不得超过董事应选名额。凡欲提名董事之股东,应于提名期间检附被提名人姓名、学历、经历、当选后愿任独立董事之承诺书、独立董事无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情事之声明书等,以挂号寄 (送) 达本公司财会处 (地址:台北市信义路五段150巷2号3楼)。
本公司董事会于民国 111 年 04 月 21 日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翔中、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翔立、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陈文祝、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钟正平、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唐德成、沈尚弘、林明升、刘水恩及陈冠百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沈尚弘、林明升、刘水恩及陈冠百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并将上述被提名之候选人列入本公司民国111年股东常会董事选举之董事候选人名单。
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如下:
被提名人选类别 | 姓名 |
董事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翔中 先生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翔立 先生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文祝 先生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钟正平 先生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唐德成 先生 |
|
独立董事 | 沈尚弘 先生 |
林明升 先生 | |
刘水恩 先生 | |
陈冠百 先生 |
选任结果:
本公司民国 111 年 06 月 17 日股东常会董事选任结果如下:
职称 | 户名或姓名 | 当选权数 |
董事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翔中 先生 |
116,255,254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翔立 先生 |
103,772,707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陈文祝 先生 |
103,469,887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钟正平 先生 |
103,394,389 | |
三商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唐德成 先生 |
103,373,389 | |
独立董事 | 沈尚弘 先生 | 103,476,674 |
林明升 先生 | 103,425,172 | |
刘水恩 先生 | 103,419,110 | |
陈冠百 先生 | 103,409,522 |
独立董事资格条件:
本公司四名独立董事:沈尚弘、林明升、刘水恩及陈冠百均符合「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设置及应遵循事项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之专业、工作经验、独立性及兼任独立董事家数等资格条件。独立董事所具专业资格及符合独立性情形如下表所列:
条件 | 姓名 | ||||
沈尚弘 | 林明升 | 刘水恩 | 陈冠百 | ||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及右列专业资格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相关科系之公私立大专院校讲师以上 | ||||
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与公司业务所需之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之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 | Ⅴ | ||||
商务、法务、财务、会计或公司业务所须之工作经验 | Ⅴ | Ⅴ | Ⅴ | Ⅴ | |
符 合 独 立 性 情 形 (注) |
1 | Ⅴ | Ⅴ | Ⅴ | Ⅴ |
2 | Ⅴ | Ⅴ | Ⅴ | Ⅴ | |
3 | Ⅴ | Ⅴ | Ⅴ | Ⅴ | |
4 | Ⅴ | Ⅴ | Ⅴ | Ⅴ | |
5 | Ⅴ | Ⅴ | Ⅴ | Ⅴ | |
6 | Ⅴ | Ⅴ | Ⅴ | Ⅴ | |
7 | Ⅴ | Ⅴ | Ⅴ | Ⅴ | |
8 | Ⅴ | Ⅴ | Ⅴ | Ⅴ | |
9 | Ⅴ | Ⅴ | Ⅴ | Ⅴ | |
10 | Ⅴ | Ⅴ | Ⅴ | Ⅴ | |
11 | Ⅴ | Ⅴ | Ⅴ | Ⅴ | |
兼任其他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家数 | 2 | 0 | 0 | 1 | |
注:各董事选任前二年及任职期间符合下述各条件者,于各条件代号下方空格中打 “Ⅴ”。 |
-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受雇人。
- 非公司或其关系企业之董事、监察人。
- 非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1% 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东。
- 非 1. 所列之经理人或 2.、3. 所列人员之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或三亲等以内直系血亲亲属。
- 非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5% 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项或第 2 项指派代表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察人之法人股东之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 非与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决权之股份超过半数系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监察人或受雇人。
- 非与公司之董事长、总经理或相当职务者互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机构之董事 (理事)、监察人 (监事) 或受雇人。
- 非与公司有财务或业务往来之特定公司或机构之董事(理事)、监察人 (监事)、经理人或持股 5% 以上股东(但特定公司或机构如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20% 以上,未超过 50%)。
- 非为公司或关系企业提供审计或最近二年取得报酬累计金额未逾新台币 50 万元之商务、法务、财务、会计等相关服务之专业人士、独资、合伙、公司或机构之企业主、合伙人、董事 (理事)、监察人 (监事)、经理人及其配偶。但依证券交易法或企业并购法相关法令履行职权之薪资报酬委员会、公开收购审议委员会或并购特别委员会成员,不在此限。
- 未有公司法第 30 条各款情事之一。
- 未有公司法第 27 条规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