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永續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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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永續行為準則
 

第一條(訂定目的)

  • 爲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推動環境永續發展及維護基本人權,以達企業永續經營之目標,特 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供應商類型)

  • 本準則所稱供應商(含非自然人及其負責人;以下同),係指提供軟硬體設備丶禮品、廣告丶印刷品丶人力委外、顧問、委外開發軟/硬體、教育訓練、維護、維修、興建修繕作業、工程發包、運輸等之供應商。

第三條(供應商之執行業務規範)

  • 本司應鼓勵供應商遵循並書面承諾如下:
  • 一、企業道德:
  •       (一)、供應商應本著誠信、道德方式經營相關業務,所屬員工應迴避工作中不正當之利益衝突,包含賄賂、造假等各種違反商業誠信行為。
  •       (二)、供應商因業務上之需要獲知機密資訊時,應妥善保護、保密並合法適當使用,防止客戶之營業機密或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或隱私權受到侵害。
  •       (三)、供應商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相關法律規定。
  • 二丶員工權益與關懷:
  •       (一)、供應商應維護所屬員工(包含派遣員工及移民勞工等)之人權,並以誠信相待;不得強迫勞動或使用非自願性的勞務,且禁用童工,亦不得涉及人口販運。
  •       (二)、供應商之薪資政策應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員工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享有法定福利、合理休息時間及加班費。
  •       (三)、供應商應提供具有人道待遇之尊嚴勞動環境,避免員工受到肢體或語言騷擾丶辱罵、體罰丶心理或生理強迫丶威脅等行為。
  •       (四)、供應商應塑造平等包容職場,並秉持同工同酬原則,對於員工之雇用丶薪酬福利、升遷、訓練等,不得因種族、國籍、膚色、性別、性傾向、宗教丶年齡、健康狀況、政治意見丶婚姻狀態、懷孕等因素而有所歧視或差別待遇。
  •       (五)、供應商應尊重員工有結社自由之權利,包括依據當地法律自由結社丶參加工會或進行集體協商、尋求代表資格及參加勞工委員會。
  • 三、職業安全:
  •      (一)、供應商應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場所,並遵守當地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險與潛在危害因素,預防職業災害發生,並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如逃生用品、滅火器、安全鞋(帽)等。
  •      (二)、供應商執行承攬業務之人員均已加入勞工保險,必要時將額外投保意外險。
  •      (三)、執行業務時應提供人員適當的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訓練,並了解員工面對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應於開始工作前及後,定期提供訓練所有員工,並且鼓勵員工,提高安全與衛生意識。
  •      (四)、供應商均依法配置職安相關人員,並承諾過去三年未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部公告〉。供應商將視業務承攬需求單獨提列安全衛生及管理費用。
  • 四、環境保護:
  •       (一)、供應商應以保護自然資源為原則,盡可能配合提供綠色環保產品,在符合產品品質要求下,應以節能減排和資源循環利用為優先,並遵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儘量減少廢棄物和污染為前提。
  •       (二)、對於可能釋放到環境中造成危害物料,供應商應先加以辨識與管理,並於製程、儲存、廢棄物處理等過程中,對環境賦予保護與管理之責,以降低環境污染風險,並保障當地社區居民權益。
  •       (三)、鼓勵供應商再生能源使用、温室氣體盤查及規劃制定相關碳管理措施,以達節能減碳,減少對有限資源之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促進能源轉型及可永續發展,以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 五、管理系統:
  •      (一)、供應商應建立適當的管理系統,確保營運與產品符合相關法令、法規、客戶要求及符合本行為準則,並同意定期自我評估,進行企業社會責任執行之稽核,以強化管理系統與持續推動及改善。
  •      (二)、供應商應落實永續供應鏈管理並鑑別關鍵供應商,包含落實遵守商業道德、員工權益與關懷、環境、職業安全健康及性別平等準則,鼓勵相關供應廠商採取相同做法,以提高社會責任的意識。

第四條(供應商之管理)

  • 若供應商違反本準則者,本公司將先予輔導及提出建議改善事項並請其改善或補正;未改善或情況嚴重者,必要時本公司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第五條(實施)

  • 本準則之訂定應經總經理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六條 本準則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07月08日。